联盟备忘录
MEMO
"价值连城"浙江法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联盟备忘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本联盟的名称为"价值连城"浙江法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联盟(以下 简称"价值连城"或"联盟")。
第二条
"价值连城"是由浙江法人金融机构遵循一定规则自愿组成的交流与合作平台,成员包括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。
第三条
"价值连城"以自愿互助的市场机制原则、责任效率的法人主体原则及共建互享的开放原则为三大主要原则,旨在发挥各法人金融机构优势,增强区域金融凝聚力,回归金融本质,支持实体经济。
第二章 使命和目标
第四条
"价值连城"的使命:生于斯,长于斯;奋斗于斯,充盈于斯。我们牵手,众志成城,为浙江经济持续发展贡献金融力量。
第五条
"价值连城"的目标:
- 一、致力于优化区域金融资源,为区域内重点项目、战略产业和其他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服务;
- 二、致力于共同防控金融风险,坚守区域风险底线,维护经济金融安全;
- 三、致力于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,在合作中焕发市场活力,做强地方金融机构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
组织结构图
第七条
理事会
- 一、理事会是"价值连城"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,由各成员机构提名的一名理事组成,银行类成员机构提名董事长或行长,非银行类成员机构提名总裁或总经理,每位理事代表成员机构享有一票投票权。
- 二、理事会设主席一名,采取设立轮值主席制度,轮值主席由理事轮流担任,原则上由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轮流担任,每届任期一年。
- 三、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由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承办,需要2/3以上理事参加,由2/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同意即可审议通过理事会议案。情况特殊时,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大会或通过通讯形式进行表决。
- 四、理事会大会承担以下职责:
- 1. 审议颁布联盟章程、协议、备忘录等制度文件;
- 2. 审议"联盟"上年度合作报告、本年度合作计划和合作项目;
- 3. 审议成员提交的议案并形成决议;
- 4. 选举理事会主席;
- 5. 选举执委会主任;
- 6. 选举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机构;
- 7. 审议需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- 五、理事会主席机构承担以下职责:
- 1.召集并承办理事会大会和临时理事会大会;
- 2.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- 3.牵头推动成员间业务合作与管理交流,推动各专业委员会的运作;
- 4.协调联盟内外的关系。
- 六、成员机构应派其董事长或行长/总经理/总裁出席参加理事会大会,如因故不能出席,应提前书面告知执委会,并委派法人机构领导出席。
第八条
执行委员会(简称"执委会")
- 一、执委会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。
- 二、执委会设主任一名,由杭州银行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。执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- 三、各成员机构各提名委员一名,银行类成员机构提名副行长,非银行类成员机构提名副总裁或副总经理。执委会委员牵头负责联盟内各项事务的联络和协调工作。
- 四、执委会承担以下职责:
- 1. 负责组织联盟日常运作,起草、修订和解释相关文件;
- 2. 根据成员需求,推进成员机构间业务合作与管理交流;
- 3. 负责编写年度合作报告,拟定年度合作计划和合作项目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通报各成员单位;
- 4. 负责联盟成员提交的议案初审,并提交理事会大会审议;
- 5. 负责理事会决议的督促落实;
- 6. 负责联盟内外沟通与协调;
- 7. 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- 五、执委会下设秘书处,负责会务、联络、沟通、组织、协调等理事会及执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。秘书处设在杭州银行,各成员机构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第九条
专业委员会
- 一、专业委员会是联盟推动成员合作的专设机构。联盟设立产业金融专业委员会、跨境金融专业委员会、资产管理专业委员会、同业金融专业委员会、网络金融专业委员会、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、风险运营专业委员会、联合研究专业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协同专业委员会。执委会可根据成员需求,提出设立、变更、撤销专业委员会的议案,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- 二、各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:
- 1. 执行理事会决议;
- 2. 建立本专业领域专家库,提交理事会审议;
- 3. 审议本专业领域成员合作事项并对合作项目准入进行投票,协助促进本专业合作开展;
- 4. 制定本专业年度合作计划,编写本专业年度合作报告,每季度定期向执委会通报业务合作情况;
- 5. 建立本专业合作平台和组织机制,组织开展本专业合作活动;
- 6. 每季度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。
- 三、联盟成员可自愿加入各专业委员会,各成员机构为所在专业委员会各提名一位委员。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机构一名,由执委会发起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后通过产生。
- 四、主任机构承担以下职责:
- 1. 召集并承办专业委员会会议;
- 2. 负责专业委员会议案初审,并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;
- 3. 牵头制定本专业年度合作计划,组织编写本年本专业年度合作报告,牵头推动本专业领域成员间的业务合作与管理交流;
- 4. 向执委会定期通报专业委员会合作进展情况;
- 5. 协调专业委员会内外的关系。
第四章 成员管理
第十条
"价值连城"的创始成员为浙江省内法人金融机构。
第十一条
"价值连城"浙江法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联盟发起成立后,申请加入"价值连城"的成员机构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- 一、拥护联盟章程、协议和备忘录,认同联盟使命与目标;
- 二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品牌度和影响力的法人机构;
- 三、坚持合法合规、诚实守信经营;
- 四、愿意承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二条
除发起设立"价值连城"的创始成员外,新增成员的程序为:
- 一、拟加入机构向"价值连城"联盟执委会提交书面加入申请;
- 二、执委会受理加入申请后,提交理事会审议;
- 三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署入会协议;
- 四、执委会书面通报各成员。
第十三条
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- 一、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- 二、单独或联合提交理事会议案;
- 三、参加联盟活动,充分参与成员间的业务合作和管理交流;
- 四、自愿退出的权利;
- 五、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,实施监督;
- 六、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
联盟成员承担下列义务:
- 一、遵守联盟各项制度,执行各项决议;
- 二、关心与支持联盟各项工作,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;
- 三、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,积极推动成员间业务合作和管理交流;
- 四、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负有保密义务;
- 五、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执委会联系,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;
- 六、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五条
成员退出联盟的情形及程序为:
- 一、成员自愿退出应书面告知执委会,执委会将通告全体成员,并在下一次理事会大会上予以书面通报;
- 二、成员出现以下情形,视为自动退出,成员身份自动终止,执委会将通告全体成员,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书面通报:
- 1. 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大会;
- 2. 连续两年不参加业务合作与管理交流;
- 3. 成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;
- 4. 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六条
各成员机构应在内部下发文件,明确联盟合作推进机制、授权范围、专业委员会成员、工作要求和对接责任部门。
第五章 奖励激励机制
第十七条
理事会设立特殊贡献奖基金,奖励对于联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。
第十八条
特殊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,每次获奖人或集体不超过5个。
第十九条
候选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由执委会提议,由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条
获奖标准和奖励金额另行确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
本备忘录由联盟执委会负责制定、修订和解释,自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